今天新聞沸沸揚揚的吵著愛馬仕公司跨海提告 本土「嬌蕉包」侵權問題!
也剛好最近大S新婚上的伴手禮是特別設計的MIT(Made in Taiwan)嬌蕉包,
其實這起事件看下來,不知為什麼我帶有一點民族的憤怒!
我覺得嬌蕉包並沒有錯,市面上要抄襲名牌的品項這麼多,我正在做的論文中關於「快速時尚」的文獻資料參考中,就有一個知名的大廠是仿冒的大集團 ZARA是也,但大家還是捧ZARA的場!說抄襲,ZARA抄襲大廠牌的樣子絕對更徹底;打著「一流設計,二流面料,三流價格」的ZARA大剌剌不遮掩的掛上自己的名字圖利!縱使賠上了大筆的抄襲費還是會賺錢!
夜市裡一堆仿愛馬仕外表的包多到不得了,連天藍小鋪也有類似的包款 (不過材質差很多罷了)細節當然也有所不同。
而嬌蕉包呢? 只是把愛馬仕的形象轉印到帆布袋上,以一種平面卻又立體,真實卻又虛幻的角度來看名牌包,讓環保包變的「有質感」卻又「親民」了。
回歸到商品本質,二十多萬的愛馬仕包賣得是一個尊貴的上流感; 但一個約1200~1600的嬌蕉包賣得是一個視覺的幽默感,兩者的本質與材質,質量與重量都差這麼多!也許LOGO相似,但賣的理念是多麼的不相同!
幾年前我就有看到嬌蕉包的新聞,當時只覺得這個包包好趣味,卻一直不知道她叫嬌蕉包,更不知道它仿的是哪種包款。托嬌蕉包的福,我今天終於知道被轉印的美包是愛馬仕! 愛馬仕沒看到他幫它炒作的份上還這樣的大動作提告,讓我覺得愛馬仕是一位易怒的企業主。
歐美也不是常常開名人或政治人物的玩笑,然後印在周邊商品來當成一種消遣的創意嗎?
國外也有多樣的仿冒品,PRADA寫成PRADO,外觀一模一樣,字型也是同一種!怎麼不去抓!
我曾看過台灣新聞有人把真的愛馬仕包裝在嬌蕉包裡頭,在別人好像要拆穿假面具時拿出真的,真的太趣味了! 我相信喜歡愛馬仕包的人跟喜歡嬌蕉包的人再用途方面也很不一樣,狗仔哪裡有拍到女明星穿的很隆重還手拿著嬌蕉包 (去大小婚禮的除外),大多是穿得很休閒時搭配著!
若以搭配的機能性來說,那嬌蕉包可就略勝一籌! 愛馬仕包的貴氣,我這種年輕的女孩是撐不起那樣的質感,若弄壞了可能也不知道該怎麼去呵護! 如果男友送我嬌蕉包我會很開心! 一方面這種捉弄人卻又實用的禮物最得人開心 (驚喜) 會買愛馬仕的自然會取買愛馬仕,愛馬仕跟嬌蕉包計較我真的覺得這個氣度很不像我認識的雍容品牌愛馬仕。
我在發傳單站崗時剛好在一間創意市集樓下,我曾近距離看著那家「仿嬌蕉包」的??包,不過感覺比較拙劣,如果愛馬仕知道這件事他會說嬌蕉包活該嗎?
我猜愛馬仕之所以勃然大怒的原因是因為,他根本是看到了這層商機想要自己來做!! 怎知創意十足的小台灣早有這樣的商品,這點他就沒有RIMOWA的策略聰明了! RIMOWA用合作的方式 讓彼此都有成長,也沒傷害自己的品牌!
以前的兵法應該也有提到類似的概念吧!如果上司發現屬下很聰明怕篡位的不是真正厲害的人,懂得運用聰明屬下來替自己打天下的管理者,才是高明的英明。
當然,抄襲是不好的,不過我認為兩個主打的市場不同,外表也稱不上仿冒,因此這場抄襲官司我例外的站在被提告方的立場。
創意與抄襲? 看你怎麼看~

嬌蕉包這種商機對 Hermes 來說,也太小了吧;一個品牌捍衛自己的品牌權益是很正當的事情。 事情的對錯,應該回到本質上去談,而不應 Hermes 是大品牌就認為它是易怒的企業主。抄襲,就是抄襲,即便沒有觸犯商標法,嬌蕉包本身的作法也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要嚜,就靠自己的品質和idea來賺錢,依賴這種假的創意,實在沒有什麼好驕傲的。 [版主回覆05/13/2011 10:54:23]謝謝妳提供了不同論點:),我搜尋了一下關於品牌權益的定義,通常企業會捍衛自己的品牌,講白點是因為對手品牌在某層面運用了品牌的東西,進而把原品牌的"消費者"搶走了! 問題來了~ 愛馬仕的金字塔頂端消費者真的會把兩者搞混嗎? 哈~想必嬌蕉包沒那麼厲害吧! 顯然的她並沒有搶了原品牌的消費族群, 這回Hermes重點擺錯,把自己降格了,不然那絕對不構成威脅性;一個愛馬仕至少要120個嬌蕉包才能換得起,愛馬仕的質感與尊榮絕對是嬌蕉包比不上的,愛馬仕是一種經典款式(限量特製),嬌蕉包是流行商品,就創意這個觀點而言,我想來想去也看了很多報導~但說抄襲我覺得並不那麼洽當。
關於物質上的東西,個人想說:實用最重要,重點在於功能,今日如果你是貴婦,常參加宴會,需要名貴的東西來襯托自已能力的不足(就像金正日要穿短子樂一樣),那無可厚非,但以我這種一介草民,或許一個塑膠帶比什麼愛馬愛狗愛貓來的更有價值或意義。
至於這種商業告訴,在國際間是很流行的,現在時下最有名的就是蘋果告三星和宏達電,愛馬仕告香蕉,只是行業不同,實質目得我想是差不多的,就是要給他死啦~
[版主回覆12/25/2011 21:29:59]是阿~對於普羅大眾而言名牌襯托身價的意義不高! 實用性與功能性才是使用的重點,嬌蕉包的敗訴還是在告訴大家,別搭著別人的順風船寄生在別人的形象下賺錢(雖然我一開始不認同嬌蕉包被告~但最後我看到新聞上法官那句簡單俐落的話我反倒認可了司法判決)~ 科技業的訴訟要不就勝全盤,否則告不贏會輸掉一整個企業~
身旁有太多跟我不同的想法! 你跟我難得的相似
一樣有想同的看法!
有太多創意都被稱做為侵權~
有太多創意可做為市場區隔而上法院訴訟 最後因大吃小而結束!
而這些創意到頭來為了自己市場變成了大公司的另類竊取的市場區隔
也因此創意常常被抹滅了!
嬌蕉包當初還想拿那個商標去註冊,想當然耳被核駁了。 如果沒存著希望消費者混淆或沾大品牌光(也就是樓上痞子兄提到的為反公平交易法的不公平競爭)心態,為何故意註冊這個商標? 更別說商品的外型設計圖也可以主張著作權,我倒是覺得本文作者護航太過,連侵權行為都被講得像是對的一樣。
謝謝你還有關注這篇好久以前的文章~ 無意筆戰 ~ 觀點有很多詮釋,你也爬了我一年後的觀點,我是針對議題本身提出疑問,倒是沒有護航的想法?